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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民事权利的地位与作用

学术期刊发表网 位置:法律论文 时间:2018-07-09 15:39 ()
摘要:民事权利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在权利激烈竞争的大背景下,民法典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婚姻家庭法出现的问题应让位与道德调整,不宜新设民事权利;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应给习惯规范民事权利留有较大的空间,可以优先适用习惯中民事权利的规则;保护民事

  民事权利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在权利激烈竞争的大背景下,民法典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婚姻家庭法出现的问题应让位与道德调整,不宜新设民事权利;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应给习惯规范民事权利留有较大的空间,可以优先适用习惯中民事权利的规则;保护民事权利应考虑司法成本,实现正义不能将成本考虑在外,应有诉讼法方面的配套规定。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权利,被探望权,道德,司法成本

民法

  21世纪初我国启动了新的民法典起草工作,期间有停滞,2015年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新提出制定民法典,民法学界全体同仁尽洪荒之力完成这部世人瞩目的法典的制定。民法主要是权利法,民法典以什么理念制定民事权利,维护民事权利应当考虑的因素有哪些,对于日益增长的民事权利诉求立法者应当有什么态度,如何平衡保护民事权利与有限的司法资源,均是制定民事权利应考虑的宏观问题。

  一、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应谨慎规定新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体系是开放的体系,目前《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权利还不够,应该加以补充,如胎儿的权益、网络虚拟财产权、特许权等。但这不等于说民事权利规定得越多越好,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尤其如此。2013年7月开始实施的《老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就连老人让子女回家看看也被界定为一项权利--被探望权,俗称让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权利。

  孝道是中国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要求,本不用入法,但鉴于我国有些空巢老人生活的悲惨现实,立法者意图强化用法律手段强化子女的道德义务,初衷可赞。实际生活中单纯以子女没有履行探视老人义务而起诉的案件甚为罕见,而是与经济利益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有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也根据法条的规定,判令子女定期探望老人。因为起诉后原被告的关系已然紧张,子女为了履行而履行,到时间到父母房间,并不与老人交流,很快离开,最终老人的愿望也没有得到满足,立法的初衷也没有达到。

  正常情况下有能力的子女均会关心老人,但在这个社会转型期,许多离开父母的子女在城市打拼,平时节衣缩食,养活自己已属不易。子女经济上的沉重负担使得父母老无所依,老无所养,老年人因生活无望,不愿成为子女的负担而自杀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样的家庭悲剧,解决之道在于让政府承担起主要养老义务,而不是通过立法出台个被探望权,把明明是应由道德约束的东西纳入到法律范畴。问题解决的路径首先是透过现象,分析问题发生的本质,如何针对其进行综合解决,否则就会出现南辕北辙的效果。

  二、发挥习惯在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中的地位与作用

  作为民众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习惯,并不天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是法官在裁判案件中选择适合的裁判依据和理由后,产生了相应的效力。虽然民事立法基本上覆盖了市民社会,但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广大偏远的农村习惯及特殊的行业,习惯就像在浮水的鸭子,忽隐忽现,但总会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之中。近年来不少法院因为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断案,原被告不服判决而不断上访,社会效果不佳,进而反思并主动适用当地习惯分清双方的民事权利,原告撤诉或者服判的比例大幅度提高。

  如江苏省高级法院和山西省高级法院都曾积极推动习惯司法化工作,取得了不俗的成效。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少数民族之间的婚姻关系的调整、人身伤害的处理更是离不开习惯,如凉山彝族习惯中就有妻子红杏出墙,丈夫没有提出离婚的,妻子血缘家支必须向丈夫及其血缘家支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损失费。在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此项权利的规定,如果按照法律处理,则不被原告以及原告所在的血缘家支所接受,大规模的混战将不可避免。

  所以在凉山所在法院一般是聘请熟悉当地习惯“德古”作为调解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处理纠纷,大都以调解结案。在特定的地域,特定人之间的关系的调整,作为“活法”的习惯确实比法律更贴近生活,更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在民法典在制定民法权利时,应充分考虑习惯的规范作用,除了在法律渊源中明确规定习惯的地位外,还应当在婚姻家庭法、合同法做一些除外的规定,以充分发挥法律定纷止争的作用。运用习惯来解决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纠纷,对于僵化的法律具有重要的补充价值。

  三、保护民事权利要与司法资源相匹配

  1.民事权利大爆炸后的困惑。清末被移植过来的民法,其核心基础在于社会成员是趋利避害的理性之人。为鼓励其追求其幸福生活,法律应任其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大量赋予其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财产权利意识和财富相伴的人格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当下可谓是权利膨胀或者权利大爆炸时期,各种权利纠缠在一起,人人身穿着铠甲,个个成为刺猬,划定地盘,互不相让。

  人类自然美好的感情如亲情、爱情、友情在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利面前有时一文不值,夫妻反目、父子成仇的戏码不断上演。近年来民商事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就是有力例证,且诉讼理由越来越奇葩,权利冲突越来越突出,如甲生来一双大眼睛,在电视剧演一个角色,乙对号入座,认为该明星在瞪自己,愤而起诉甲;锻炼身体的广场舞大妈们因为噪音问题被附近居民泼粪、泼机油或者被水枪扫射。

  2.民事权利的保护与不堪重负下的司法体系的矛盾和解决。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显示,2015年全国法院(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各类案件近1800万件,新收案件的同比增幅是2014年的3倍多,也是近10年来的最高水平。其中民商事一审案件10097804件,占88.23%,上升最为明显。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效果假以时日,一线法官的审理案件数量激增,在一线城市,一名法官一年审理的案件已经达到300-400多件,加班是家常便饭。

  法官因为工作负荷太大,又没有多少休息时间,英年早逝的事件屡屡出现。法官职业早已不再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的首选,而法官离职潮更加剧了“法官荒”。况且,不断增加的案件数量与不断减少的法官队伍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可以预见,这种矛盾不断积累下,社会纠纷将得不到及时的化解,社会戾气会越来越重,明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案件登记制度实施之后,以上种种日益明显。众所周知,法律对于维护人们的权利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的成本,即除了纳税人的钱之外,就是法律工作人员的人力成本。

  任何不计成本保护权利的事情,不能长久。即使在严格保护的权利的西方国家,也不是我们想象中的一样。例如加拿大1995年以后魁北克省因为紧缩开支,取消了由政府支付的法警项目,而由当事人自己付钱雇用法警启动执法程序。在制定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的同时,一定要有有配套的诉讼法上的规定,例如可以提高小额诉讼标的额,对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适用加大制裁力度等。

  四、结语

  正在制定中的中国民法典是21世纪世界范围内的唯一一部大国的民法典,各国法律界颇为关注。民法典是权利法典,其核心内容就是围绕权利的享有者,权利的各种类型以及权利的保护等问题而展开。民事权利涉及新的权利是否要规定,本文认为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尤其谨慎,能让道德规范的,就讓位于道德处理,不要;法律层面的民事权利与习惯上的民事权利如何取舍,只要社会效果好,当事人也认同,不妨优先适用习惯;民事权利的保护如何与有限的司法资源相平衡,本文认为要出台相应的诉讼制度,如提高小额诉讼,加大对于虚假诉讼的惩罚力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加快民法典制定的若干问题》,载《梁慧星先生七秩华诞祝寿文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1页.

  [2]彭中礼:《法律渊源论》,方志出版社2014年版,第41页.

  [3]蔡富莲 米伍作:《当代凉山彝族血缘家支、传统习惯法研究》,民族出版社,2014年版,第270页.

  [4]蔡富莲 米伍作:《当代凉山彝族血缘家支、传统习惯法研究》,民族出版社,2014年版,第289-2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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