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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哲学与胡塞尔现象学论集体意向

学术期刊发表网 位置:文史论文 时间:2019-04-23 16:28 ()
摘要:〔摘要〕对集体意向性的讨论是当前现象学与分析的行动哲学之间的对话焦点。除了双方形而上学立场上的差异,分析行动哲学关于集体意向的若干代表观点与胡塞尔对集体意向的论述产生了强烈的理论共鸣,胡塞尔对意愿共同体的分析与布拉德曼对意向交融的分析基本

  〔摘要〕对“集体意向性”的讨论是当前现象学与分析的行动哲学之间的对话焦点。除了双方形而上学立场上的差异,分析行动哲学关于“集体意向”的若干代表观点与胡塞尔对“集体意向”的论述产生了强烈的理论共鸣,胡塞尔对意愿共同体的分析与布拉德曼对意向交融的分析基本上是一致的;胡塞尔与佩蒂特对群能动性的界定也非常类似。不仅如此,通过对“元社会性”的发掘,胡塞尔现象学的集体意向理论也深刻地批评了原子式的个体主义。胡塞尔对“多层-极”的社会构成分析及其辩护的“高阶人格”概念,组成了专属于现象学的“集体主体”模型。这个模型能够在拒绝神秘的集体心灵的同时,解释社会化各层次上的集体意识与行为。

  〔关键词〕胡塞尔,集体意向,高阶人格,群能动者,多极统一体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约翰·塞尔指出一个有趣的现象:“世界上有一部分客观事实,例如钱、财产、政府、婚姻等,它们的实在性只是基于人们的同意。它们存在仅仅是因为我们相信而已。”[1]这种客观事实的存在明显依赖于人的社会行为的持续建构,因而塞尔把这样的事实称作“建制事实”(institution-alfacts)。

  在塞尔看来,在自然因果性范围内的物理事实、化学事实的实在性毋庸置疑,而依赖于人的有意识的行动竟然也可以构成某种客观事实,并且人类生活的大部分场景恰恰在这种客观性之中,这就不能不让人感到困惑了。实际上,不只塞尔关注这一问题,无论是在欧陆哲学传统中还是在当代英美哲学框架内,不少哲学工作者都从自身的哲学视野出发,提出并且试图解决“社会本体论”这个重要的哲学论题。

  一、集体意向的论域:初步说明

  “社会本体论”作为一个哲学和社会科学共用的标签,概括的是那些对人类行为主体的社会生活的本质、特征、结构以及其所由之构成的局部的研究。社会本体论就是要解决社会对象(entities)的实在性难题。对社会生活中这些内容的讨论不可避免地涉及如何理解共同生活或者说共同行动的问题,即本文下面要讨论的“集体意向”(collectiveintentionality)的问题。

  正如塞尔所说,建构事实之所以具备有效性和客观性,完全依赖于一种“我们相信”。这种“我们相信”作为社会行为和社会事实构成的一个基础性条件,属于“集体意向”的一种。“集体意向”这一概念表达的是一种普遍的人类社会的现象,一种社会共在的意向性,例如两个人相视而笑、使用货币、足球比赛、政治活动甚至战争等[1](1-2)。

  在这些社会行为中,我们能发现一个复数的共享的主观视角①。直觉上讲,我们一起共同追求集体的目标不同于各自对同一个目标的追求。例如,个体与同事在所供职的科研机构合作从事科研,直觉上不同于个人仅仅出于自己的兴趣和利益考量而进行的内容相同的科研活动。上述对“集体意向性”的描述性说明非常符合我们日常的经验与语用,当然仅此还不足以排除哲学上对这一概念是否有其实质内涵的质疑②。

  这里我们不去讨论对这一哲学概念的质疑是否有根据,而是依据我们在直觉基础上把握的事实,进入到支持集体意向性概念的理论家们所提供的语境中。我们发现除了戈奥格·西美尔、马克思·韦伯等欧陆哲学传统中的经典社会理论家对此多有论述,此后兴起的现象学传统对集体意向的讨论同样没有缺席。尤其是在当前哲学工作的前沿,我们不仅在当代的行动分析哲学中能够找到其与现象学工作的诸多交叉点,而且双方甚至可以发生深刻的理论共鸣。

  下面,本文将以胡塞尔现象学的相关内容为研究示例,比照行动哲学中一些所谓“集体主义”的理论模型,对胡塞尔现象学的“集体意向”理论进行初步整理;进一步,本文将展示胡塞尔与其他理论家们在相应问题点上的一致与分歧,并且辩护现象学观点的一些独特优势。

  二、非现象学的“集体意向性”理论

  在分析行动哲学的论域里,尽管人们对“集体意向性”的本体论地位缺乏一致看法,但是越来越多的理论家接受了这样的观点:有些意向活动确实具有内在的集体性特质。我在行动时,我意识到我在“我们”这个集体的意义上行动。我的行动和其他个体的行动是联结着的,我所属的“我们”有着共同的行动目标或者价值判断。

  问题是,这样的集体意向是如何从个体行为和意向中产生的,同时集体意向又在什么意义上是超个体的、不可还原的东西。这里的不可还原性直接对应我们在语言表达中用“一起”(collectively)这样的副词表达的意向状态的不可还原。

  以与朋友一起逛街为例,对于个体来说,我在逛街,但是是和其他个体一起。逛街这个意向行动,只能在“一起”的意义上被归属于个人,但是不能被还原为个体逛街活动的累加。或许有不少人有过这样的经历,几个朋友在商场不期而遇,然后不再单逛,转而一起逛街。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的意向性明显发生了变化,我们能够充分地感知到“我们一起”这一集体意向性的产生过程及其内容。“一起”意味着我们的意向性在直觉上不是个人的意向的堆积和累加。

  如果我只是在商场见到正在逛街的朋友,我知道对方和我一样在逛街,也知道对方知道我和他一样在逛街(具有对于各自的意向的相互知识和信念),并不意味着我们“一起”逛街。在个体的意向行为中,行动者和意向的所属者都是个体本身。

  在持自然主义立场的多数分析哲学家看来,意向的心理状态存在于人的大脑活动中,因而其所属者只能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人。超出组成它的个体,并且如同个体的心灵一样能够有意向有信念的群体心灵或者群体大脑,在哲学上无法获得支持。实体化(hypostalized)的集体心灵概念是无根据地把个体心灵的实体属性投射到集体上的结果①。

  然后,我们确实可以观察到,个体在集体意向性中其心灵状态可以被集体的目标和成员间的心灵状态相感染,个体甚至为了集体的利益而牺牲自身的利益②。对于不能还原到个体意向的集体意向,它既不是心灵实体,也不能被划为虚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它的功能结构以及它的行动者和所属者呢?

  在当前分析行动哲学的讨论中,人们对集体意向的解释着重在解释不同个体的意向如何实现交融。交融意味着个人和个人之间产生的某种关系,这种关系承载着“我们的意向”。在这个方向上,米歇尔·布拉德曼(MichaelBratman)主张,这种意向交融是通过群体中的个体各自意向的命题内容的一致性实现的,同时还必须满足的条件是个体之间相互对各自的意向有知识。

  更清晰的对布拉德曼的论证概括如下:(1)个体A和个体B各自具备这样的意向“我们做J”;(2)基于(1),A和B相互协调它们各自的计划,把J当作共享的目标(各自完成自己在J中的部分);(3)A和B对(1)和(2)有共同的知识③。布拉德曼模型的意图非常明显:一方面,通过这样的拆解,他取消了凌驾于个体视角之上或者之外的“集体意向”,而仅仅肯定了个体有关于共同目的的相互知识;另一方面,作为个体意向的命题内容的“我们做J”仅仅是作为个体的意图存在,不需要也不能够再进行还原。

  塞尔的解释模型与布拉德曼的解释模型不同,塞尔没有强调意向的命题内容的交融,而是认为,集体意向是我们的行动处在一种“集体意义”(collectivesense)中,或者说处在“我们模式”(wemode)之中。在英文的表述中,塞尔的观点似乎可以显示得更加清楚。布拉德曼模型的基本要素是“我意向我们做J”[IintendthatweJ],“你意向我们做”[YouintendthatweJ],而塞尔主张的基本要素是“(我)我们意向我们做J”[(I)we-intendthatweJ]和(你)我们意向我们做J[(You)we-intendthatweJ][1](24-26)。

  在塞尔看来,集体意向性中不可还原的逻辑关联就是这样的“(我)我们意向”。相较于布拉德曼,由于塞尔的模型允许我个人的意向内容和我(我们)的意向内容两个层次共同出现,所以塞尔模式能够更合适地解释在同一个集体意向当中,个体有各自不同的意向内容。例如,我的意向是拉小提琴,你的意向是弹钢琴,而我们的意向是一起演奏合奏曲。尽管塞尔和布拉德曼的模型有所不同,二者却毫无疑问地共同坚持集体意向性的能动者是个体,而集体意向的所属者———如果存在的话———是个体在集体意向性中的关系。与此相比,玛格丽特·吉尔伯特(MargretGilbert)提出了另外一个解释版本。在她看来,要想解释集体意向性,我们必须承认集体意向性的主体或者说能动者是统一的复数主体(pluralsubjects)。

  统一的共主体的形成依赖的是个体之间的联结承诺(jointcommitment)。在吉尔伯特的视角下,集体意向性的活动往往不单纯是为了合作而结成的群组,其真正的实质规定在于共主体作为行动者是单个体(singlebody)。承诺自身的联结决定了共主体不是组合起来的东西,因而也不能被拆解还原到个体。

  吉尔伯特认为,如果集体行动没有成功,行动个体会产生愧疚或者遗憾。愧疚和遗憾很好地反证了在集体意向中个体间不言自明的承诺关系。吉尔伯特区别于塞尔和布拉德曼之处在于,作为单个体的“我们”的意向性居于首要位置,“我们”相较于其中的“我的意向”获得了某种独立性,其中的个体不能凌驾于“我们”之上。除了上述的三位哲学家的观点,在费利普·佩蒂特(PhilipPettit)那里我们能够找到对上述观点的有趣综合与批评。

  佩蒂特富有洞见地区别了集体行动中两个不同的层次:一般的共同意向活动与群能动者(groupagency)的共同意向活动。在他看来,只有在后者的意义上,我们才有理由肯定有多个能动者构成的单一能动者(部分肯定了吉尔伯特的观点),而在多数的合作或者集体行为中,“我们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没有理由认为一个共同的意向活动是一个单个行动者或者单个意向状态带来的结果”[2]。佩蒂特对集体意向的分析非常接近胡塞尔对集体共同行动的理解,这一点我们将在下文讨论。

  在上述考察中,我们试图把胡塞尔的思考放置到当前的特定语境中。尽管胡塞尔的表述散见在其工作手稿的各处,我们已然可以较为明确地断定,胡塞尔的思考与支持“集体主义”的分析哲学家们有不少相通之处。胡塞尔在集体意向这一论题上,明确地辩护了“我们”的实在性,“我们”不等于个人的意向的集合;“我们”是个人不可还原的一种经验自身的方式;更进一步,胡塞尔给我们提供了多层-极的主体概念,使得我们可以想象多极但是具备统一性的集体概念。

  这一理论模型的优势在于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兼容不同分析哲学家强调的理论模型所依赖的经验内容。另外,现象学的立场认为更加重要但是往往不被分析哲学家关注的工作,就是从根本上解构了作为原子个体的行动者概念。任何一个成熟的人类主体和他人都已经处在具身的共情层次上的交互关系(correlation)中,这是哲学思考社会性的原初起点。集体意向是作为共主体的个体通过意向性的交融在不同层级的意义上构成起来的。把原子式的个体意向的心理学作为理解社会性建构的基本单位,可能从一开始就错失了不少关乎社会性的实质内容。

  参考文献

  [1]JohnSearle,TheConstructionofSocialReality,NewYork:TheFreePress,1995,pp.1-2.

  [2]PhillipPettitandDavidSchweikard,“JointActionsandGroupAgents”,PhilosophyofSocialScience,Vol.36,No.1,2006,p.30.

  [3]SzantoT.andMoranD.,ThePhenomenologyofSoci-ality,Discoveringthe“We”,Routledge,2016,pp.2-3.

  [4]EdmundHusserl,ErstePhilosophieZweiterTeil.The-oriederph?nomenologischenReduktion,MartinusNijhoff,1959,S.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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